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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中国证监会认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正确问题,是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苏嘉鸿认为,其买入威华股票具有合理理由和依据,交易时间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没有高度吻合的特征,且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反复摇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被诉复议决定中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皆为“较为吻合”,与被诉处罚决定中认定的“高度吻合”不同。中国证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嘉鸿与殷卫国有过多次联络,且苏嘉鸿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为此交易行为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解释,应当推定构成内幕交易。
双方当事人的这个争议,主要涉及推定的适用条件问题,具体又分为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否清楚以及基础事实是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问题。对于推定适用空间以及本案中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正如一审判决所述,隐蔽性是内幕交易的突出特点,如果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掌握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才能认定违法事实,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对内幕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管。因此,在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基于现有证据已经足以推定交易行为是基于获知内幕信息而实施的,即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除非当事人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这项认识,也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该纪要第一部分“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考虑到该类案件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在证据法上,推定是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存在的证明规则。根据该规则,行政机关一旦查明某一事实,即可直接认定另一事实,主张推定的行政机关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推定的相对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中国证监会认为苏嘉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卫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过多次联络,且苏嘉鸿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且没有为此交易行为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解释,应当推定构成内幕交易。这里,苏嘉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卫国多次联络接触且苏嘉鸿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进展情况高度吻合属于基础事实,苏嘉鸿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属于推定事实。中国证监会需要对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苏嘉鸿则对推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础事实成立,才需要苏嘉鸿承担后续举证责任。在基础事实中,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事实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根据前述第二个焦点问题的分析,中国证监会对该事实的认定构成事实不清,因而导致推定的基础事实不清。在此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对苏嘉鸿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的推定亦不成立。
此外,李想还直接“炮轰”国内汽车品牌关于续航里程的“自嗨”式宣传:“看到国内不少有头有脸的汽车品牌,推广电动车的时候还在用60等速宣传自己的续航里程,甚至直接把这样的虚假续航里程数字贴在车屁股上……咱们就别再搞这些宣传手段自嗨了。”不过,小鹏汽车董事长何小鹏却认为,不需做惊弓之鸟。“大家高估了特斯拉在中国可能的竞争力。”何小鹏表示,特斯拉在中国每年的销售数据和增长,比美国有相当差距。特斯拉在中国的品牌并没有有效率地转化为销售量,但他也表示,新的Model 3会更好地教育和激发传统汽车向智能汽车的转换,未来2至10年,传统汽车厂商汽油车数量会加速下降。
“前港后厂”模式,让活跃的边贸由单一通道型贸易向加工贸易转变。龙卫东提到,虽然目前防城港加工贸易仅占全市贸易总量的6%左右,但我们可以引导西南地区产能到防城港投建企业,“通过与通道沿线地区跨地合作,既能弥补通道下行货物的不足,也可节约产品进出口物流成本,实现优势互补。”
官方履历显示,周松柏出生于1965年11月,湖南益阳人,他长期任职于湖南省委组织部,曾任省委组织部干部五处处长。2013年,周松柏任湖南省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专职副院长,2015年任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2016年7月兼任兼任省委离退休干部工委副书记。
出了防城港码头东门,左右分布着粮油加工片区、综合物流片区、口岸综合服务区以及2018年才获批的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这些都属于总规划面积21.05平方公里的东湾物流园区。依托中国西部第一大港、全国25个主枢纽港之一防城港,东湾物流园区截至2018年已入驻企业85家,实现产值约350亿元。作为首批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园区不仅有通达的运输设施,还布局“出名”的临港工业。